父母为孩子买人身保险,这些限制知道不?
最近有许多朋友要为孩子配置保险,恰遇2015年9月份保监会出了新规定,一时间都很茫然,现整理了保监会的发文,提示大家不要为孩子将保额买超了,买多了也没用。因此,购买之前,这些限制请记得哦~
摘文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二、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三项可以不计算在前款规定限额之中:(·…·也就是下面的险种保额可以不受限制)
(一)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询问并记录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ps:也就是保险公司不告诉你这项规定,就是他们违反说明义务)
四、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重点内容提示完了,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放在最后说,都说“重要的事”说三遍,我就直说一遍了哦~
更重要的:该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问题来了,那现在投保咋办呢?当然还按之前的规定走~
之前的政策是:
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残疾保险责任不同于死亡保险责任,非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额条件的重疾险,不在人民币10万元限额范围内。
自己先占楼~
只知道有规定出来,也不知道啥时候执行,现在懂了,
那现在还是按以前的 暂时没有影响啊
一般在学校里面都有意外险,都买了,我记得就是10w的保额,如果学校买的不够就可以加加
是的呢,自己可以根据需求再添加。。
希望多多普及这个知识
若关注到新消息就立马来更新哈
是的,这不马上到2016年了嘛。
不影响的哦。
如果同时投保两个保险公司,总保额不能超过20w.还是40w.?
都按总保额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