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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姐不乖

【二小姐解读】P2P监管细则出台,你需要知道的几个要点

二小姐不乖
二小姐不乖   二小姐不乖 2015-12-29 15:50 阅读(4843)

2015年12月28日,监管部门发布了P2P监管细则,细则内容比较多,看起来比较费劲,二小姐帮大家梳理一下,这些跟你有关的内容,一定要知道哦~

尽管细则是对P2P平台提出监管要求,但是也明确了借款人及出借人(投资人)的义务责任。

关心P2P跑路的,大多是投资人,二小姐就主要从出借人的角度去解读。


一,

谁对你的钱负责?

答案是:你自己。

看这里:

借款人、出借人以及P2P平台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和风险?

参考原文:

1,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总之:P2P平台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投资风险自担。



二、

作为出借人(投资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有哪些义务?

什么?我是投资人,我是上帝,对我也有要求?是的,这个其实也是为了投资人好,让大家擦亮双眼,对风险有清楚的认识,不要被平台的高收益的承诺忽悠,也不要以为有百分比没有风险的投资。

还是那句话,投资人要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


条件:

1,实名注册

2,具备非保本金融产品投资经验

3,需要通过风险评估

4,对出借人需进行分级管理,可设定出借限额与出借标的的限制

义务:

1,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2,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3,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4,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5,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P2P平台的监管部门是谁?出了问题找谁?

答案是:多个机构协同监管,平台需要备案,但备案不代表对平台的认可,管理机构也不做任何担保,事后处理。

也就是,有谁拿着备案、执照等资料给你看,说证件齐全,国家认可,也不代表这个平台合规。顶多证明这个平台有备案,但是谨记,有备案不代表获得任何监管部门的担保。


具体的管理机构:

银监会

工信部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那平台出了问题,到底找哪个机构呢?

首先,请记住,千万不要等到平台出了问题,或者你怀疑出了问题,才去查平台相关的手续、资料。

在投资之前,你就需要了解平台是否备案,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规范。因为一旦平台出了问题,你再去看就迟了——什么备案啊,什么信息披露啊,主要是在没出问题的时候对平台的约束,想正常经营就得办相关手续,就得合乎规范,否则平台有随时被查的风险。但如果你到某些平台跑路了才发现它没有相关手续,你投诉举报了,大部分部门没法帮你追回钱,就算你报案了,你的钱能否追回,也是大写的未知数。


参考原文: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

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四,

对P2P平台的监管要求:

前面主要是对投资人的提醒,那对P2P平台有哪些要求,怎样识别平台是否违规呢?

细则提出了P2P平台绝对不能碰的12条红线。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转载个白话版的大家参考:


P2P监管征求稿白话版


1、首先,你们是信息中介,别想多了。公司名字一定要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别整神马高大上的金服!


2、既然是网贷,线下理财门店都给我关了,绝不允许第二个e租宝出现!出于风控需要,线下资产端可以继续做。


3、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网贷行业应当风险自担,你们务必做好信息披露,这样才能避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5、你们中很多人爱惹事,群众对你们意见很大,故银监会牵头,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协同,地方金融办主抓,一起来管你们。


6、既然是信息中介,就不需要银监会审批了,你们要干,直接找地方金融办备案。


7、你们是新生行业,不想下狠手,但给我记住了,这些事情不要做,不然有你们好看:不可自融、不可担保、不可承诺保本保息、不可拆期限、不准做代销、借款不能进股市等等。


8、你们主业是做小贷,大标要谨慎,别玩火。某某创投我就不点你的名了。


9、管理费可以收,不许吃利差!要有政治觉悟!说好的普惠金融呢?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懂不懂?


10、必须找银行做资金存管,必须。


11、金融不是儿戏,信息披露要严格,向银行业学习。我还要搞一个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12、给我听好了,必须对出借人做风险评估与分级,不得代客户行使投资决策。所以,你们搞的理财计划、活期产品都可以歇歇了。



更多大家关心的问题,见官方的解答,字比较多,可以重点看加粗部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职责分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注:即贷款利率不能超过36%)。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是当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5.问:《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6.问:对网贷机构如何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答:《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7.问:《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注:依然是存管,不是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注:但此次未设定存管门槛),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注:大额的平台想办法吧,或者准备转型),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注:做出明确规定了)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8.问:《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注:对出借人也设置了金融门槛哦)。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9.问: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注:门槛接下来还是会出,并不是没门槛了)。


10.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使行业在保持一定发展势头的前提下,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控制相关风险,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


在这种全新的监管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11.问: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特别是关于网贷机构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根据行业反馈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2.问:《指导意见》中明确网贷包括个体网贷及网络小额贷款,《办法》只对个体网贷进行规范,对网络小额贷款监管如何考虑?


答:《指导意见》中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该类机构不同于P2P个体网贷,两者经营主体不同,网络小额贷款经营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其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注:有区分)。因此《办法》只对个体网贷即P2P网贷进行规范。银监会拟在下一步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其办法将另行规定。


13.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意见,并根据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展开专题论证和研究,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如《办法》无重大修改,拟以四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并启动《办法》有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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