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之路# 既然选择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
这几天在想干脆在小她里面开贴记录CPA复习,也可以作为打卡贴,敦促复习进度,看了下,坛子里还是有姐妹在考CPA的,去年准备CPA的时候特意上了百度CPA贴吧,但是没有坚持下去,因为百度里面太乱了,没办法集中,今年复习想说能够找到集中的系统的地方,现在除了上微博、微信和当当读书,每天白天碎片的时间基本都贡献给小她了,感谢小她提供了这么好的平台,满足了爱写字、爱阅读、爱唠嗑、爱折腾的我的几乎所有需求。
去年复习小结
说起来,去年一整年我真的都没闲着,考了驾照、经历订婚、结婚、装修房子,然后在结婚前一个半月临时决定去考了基金从业资格,朋友笑说我去年拿了好几本证,真的是不逼自己一把真的不知道自己有多大的潜力。而去年初,我给自己定的目标只有驾照及CPA审计和会计两科,去年那么多事情堆在一起的结果是,注会最终无法完成两科的学习,在考试前两个月,我放弃了会计的复习,集中复习审计一科,书看了两遍,网课听了一半,习题做了三分之一,审计考试结果差了10分,让我看到了自己与CPA的差距,有人说审计难,也有人说会计最难,对我来讲,去年就是想试水下,看下我离这最难的两科专业知识差多远,看情况差的好远。
因此今年想集中精力复习注会的考试了,今年报考了审计和经济法两科,一门靠理解,一门靠记忆,复习过程不会显得太枯燥。为什么要考注会呢,注会必不会让你短时间内得到什么,相反它要你付出很多很多,一方面,我在工作上是有些接近注会的,我的工作项目需要借助很多经济、法律、财会知识,而我一直停留在相对表面的位置,没有机会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另一方面,我想在我的领域以及未来可能的领域变得专业,还有其中一点便是我要坚持保持和加强我的学习能力和毅力。去年看审计的时候,我发现我还生出了很多兴趣,这应该也是我想坚持的动力吧。前路漫漫,但是既然选择了,便只顾风雨兼程。
言归正传,本帖之后就是今年复习审计及经济法的集中营了,后期看下是否需要分开开帖,这帖也意味着今年的复习计划正式进入行程了,抓住青春的尾巴,为自己加油吧~有一起在准备的姐妹,欢迎讨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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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5-20160517: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为较重点章节),这两天的习惯是看一遍,再结合考纲做一遍笔记相当于再总结整理一遍,所以看书比较慢。一开始是地毯式地记录,现在更加紧靠考纲复习。加油吧。这里罗列下看书过程中几个带有疑问的地方然后通过查阅资料获得理解的知识点,方便自己以后查阅:
1、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2、孳(zi)息物: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可分原物与孳息物;
3、地役权: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这其实字面不好理解,有个很好理解的例子:你在海边有一块平地,旁边有一高楼,楼的主人给你一定的金钱,让你在你的土地上三十年之内不得建房,以满足他观海的需要,你同意并签约。楼的主人对你的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高楼所在的土地为需役地,你的土地为供役地;
4、债权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数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互相排斥,但需要注意,出卖人将同一标的物出卖于多个买卖人后,只能履行其中一项买卖合同,其他为未能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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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9-20160524: 完成经济法第四章复习,合同法这章最后的“几个有名合同”看的我眼睛疼。偏偏能力等级要求还是3!这里梳理下本章自己复习中的几个疑难点:
1、合同的分类里面,特别有一种:根据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成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鉴于后面几种有名合同大部分都是诺诚合同,特别给予标注。诺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两者不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实践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这里我不是非常理解)?
2、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合同的保全(含代位权与撤销权)是合同的一般担保,是指为了保护一般债权人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受有损害,允许债权人干预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查资料得,之前对于保全和查封有些理解上的歧义)
3、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可向被代理人主张效力。在表见代理中,出于对相对人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无权(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重复一遍,牢记!)
4、除斥期间:期间届满,不履行权利,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重复加强记忆!)
5、定金:(1)收受定金乙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3)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乙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使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条款。
6、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消之时:即因抵销而消灭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追溯至最初可行使抵销之时,消灭。例子:你可在4.1后行使抵销权,但你在4.10行使,其产生的后果是,你行使产生的后果可向前到4.1,与4.1行使效力相同。(这句话有点绕口,特意去法法网查了意思。)
7、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如企业合并,债权人继承债务人,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前四个属于概括承受)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后两个属于特定承受),但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混同而消灭。
8、2013年7月30日起,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调整(央行规定,浮动区间为:可上浮最高20%,下浮最低10%),金融机构其他贷款利率不再设上下限。
9、商品房买卖合同:(1)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这不作为合同生效条件。(2)被拆迁人的优先权,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若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有权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10、民间借贷合同(2016年新增知识点):(1)法院支持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月息2分),超过年利率36%(月息3分)超过部分无效。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贷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利息之和。(2)逾期利率:以不超过24%为限。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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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5-20160527:第三编 商法相关制度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这章节复习起来很轻松,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企业在平常工作上有直接接触,并且有亲自办理过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及变更,所以实践验证理论就相对驾轻就熟了。
本章主要是理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差异在哪里。以下提取几点备注:
1、公司合伙人人数要求
普通合伙企业:2个以上
有限合伙企业:2个以上50个以下
2、内部构造
普通合伙企业成员均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成员分为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这两部分人在主体资格、权利享有、义务承受与责任承担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3、经营管理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4、风险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权利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入伙
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7、对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普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若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则还合伙人退伙。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只进行投资,不负责事务执行,并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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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9-20160602:经济法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这章主要的两种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很多规定上都可以通用,借这个机会我也来捋一捋它们两者之间异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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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linuoailinuo20160604-20160610:第七章 第一单元 首发股票条件(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及证券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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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linuoailinuo20160614:现在我非常能明白,注会的经济法偏向于证券的说法了。第七章看书加听课才到考点-豁免事项。整个第七章都是各种发行上市的条件,包括各种月份、年份、比例、数额等数字要求。只能慢慢记忆,再通过做题、笔记、听课加深理解记忆了。↖(^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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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9:终于结束了漫长的第七章的学习,听课+做题+归纳表格总结,多亏了东奥的讲义,郭老师真的讲得很好。昨天做了章节自测,特别是豁免证监会核准的2+2+7这几条,翻来覆去的多选题会弄混。本章最主要的就是首发+增发10+可转债(非分离10+3、分离10+4)+股票非公开发行(10+3)以及公司债券(公开、非公开)。总结几个易错又常考的点:
1、只有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不需经证监会的核准。
2、适用证监会简易程序核准的事项(2条)
3、免于向证监会申请核准并可直接过户的事项(7条)
4、非分离交易可转债,除了满足增发的一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润不低于债权一年的利息;
(3)发行后累计的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40%。
5、分离交易可转债,除了满足增发的一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平均不低于债权一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除外。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的利息;
(4)发行后累计的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40%;
6、除上述条件以外,非分离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异同点:
(1)转股价格\行权价格: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特别注意的是,增发的发行价格是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2)转股期限\行权期限:均为6个月以后
(3)担保:非分离交易可转债应提供担保,(3)-1担保必须为全额担保(范围包括债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2提供保证担保的必须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不低于累计对外担保金额;(3)-3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作为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4)可转债期限:最短一年,最长6年。
由于时间问题,先总结到这里,有时间再来补充其他知识点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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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6:完成了考点重重同样重要的第八章的复习(听课+章节小测)。第八章的考点需要再进行串联。特别几个容易混淆,又是频繁出题的知识难点。
分析题常考重难点:
撤销权+取回权+破产抵销权(破产清偿顺序)
一、撤销权
1、管理人的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
(5)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2、债权人的撤销权
1)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可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为并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超出债权人的债权看抗辩得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
1)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2)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4、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具体不列)
5、无效行为
二、取回权
重点提:
1、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
1)违法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
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第一种情况,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种情况,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违法转让+未善意取得
。。。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 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按如下规定处理:
第一,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债清偿
第二,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代偿取回权
1)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已交付债务人情形:
第一,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债清偿。
第二,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权利人因财产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
第一,出卖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出卖人破产+解除合同
第三,买受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
第四,买受人破产+解除合同
(详细有空再补,增强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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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30 终于在上半年结束之际(其实是5.11至6.30)完成了经济法主要考试章节的复习。当郭老师说后面三章可以先放一放,再返回去把六、七、八、九章习题和知识点串联下时,我感到了暂时的放松和满足,抱抱自己,感谢自己没有放弃。有时晚上看到昏昏欲睡,喝下茶再看或者定个10分钟眯一下再开始。
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相比前面两章,内容已经不算多了。几个考试的知识点反复练习记忆下就行。目前还有些地方不太清晰,希望通过习题班得以梳理到位。接下来我要开始六七八九章的做题了。加油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