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之路# 既然选择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
这几天在想干脆在小她里面开贴记录CPA复习,也可以作为打卡贴,敦促复习进度,看了下,坛子里还是有姐妹在考CPA的,去年准备CPA的时候特意上了百度CPA贴吧,但是没有坚持下去,因为百度里面太乱了,没办法集中,今年复习想说能够找到集中的系统的地方,现在除了上微博、微信和当当读书,每天白天碎片的时间基本都贡献给小她了,感谢小她提供了这么好的平台,满足了爱写字、爱阅读、爱唠嗑、爱折腾的我的几乎所有需求。
去年复习小结
说起来,去年一整年我真的都没闲着,考了驾照、经历订婚、结婚、装修房子,然后在结婚前一个半月临时决定去考了基金从业资格,朋友笑说我去年拿了好几本证,真的是不逼自己一把真的不知道自己有多大的潜力。而去年初,我给自己定的目标只有驾照及CPA审计和会计两科,去年那么多事情堆在一起的结果是,注会最终无法完成两科的学习,在考试前两个月,我放弃了会计的复习,集中复习审计一科,书看了两遍,网课听了一半,习题做了三分之一,审计考试结果差了10分,让我看到了自己与CPA的差距,有人说审计难,也有人说会计最难,对我来讲,去年就是想试水下,看下我离这最难的两科专业知识差多远,看情况差的好远。
因此今年想集中精力复习注会的考试了,今年报考了审计和经济法两科,一门靠理解,一门靠记忆,复习过程不会显得太枯燥。为什么要考注会呢,注会必不会让你短时间内得到什么,相反它要你付出很多很多,一方面,我在工作上是有些接近注会的,我的工作项目需要借助很多经济、法律、财会知识,而我一直停留在相对表面的位置,没有机会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另一方面,我想在我的领域以及未来可能的领域变得专业,还有其中一点便是我要坚持保持和加强我的学习能力和毅力。去年看审计的时候,我发现我还生出了很多兴趣,这应该也是我想坚持的动力吧。前路漫漫,但是既然选择了,便只顾风雨兼程。
言归正传,本帖之后就是今年复习审计及经济法的集中营了,后期看下是否需要分开开帖,这帖也意味着今年的复习计划正式进入行程了,抓住青春的尾巴,为自己加油吧~有一起在准备的姐妹,欢迎讨论哦~
20160619:终于结束了漫长的第七章的学习,听课+做题+归纳表格总结,多亏了东奥的讲义,郭老师真的讲得很好。昨天做了章节自测,特别是豁免证监会核准的2+2+7这几条,翻来覆去的多选题会弄混。本章最主要的就是首发+增发10+可转债(非分离10+3、分离10+4)+股票非公开发行(10+3)以及公司债券(公开、非公开)。总结几个易错又常考的点:
1、只有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不需经证监会的核准。
2、适用证监会简易程序核准的事项(2条)
3、免于向证监会申请核准并可直接过户的事项(7条)
4、非分离交易可转债,除了满足增发的一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润不低于债权一年的利息;
(3)发行后累计的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40%。
5、分离交易可转债,除了满足增发的一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平均不低于债权一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除外。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的利息;
(4)发行后累计的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40%;
6、除上述条件以外,非分离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异同点:
(1)转股价格\行权价格: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特别注意的是,增发的发行价格是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2)转股期限\行权期限:均为6个月以后
(3)担保:非分离交易可转债应提供担保,(3)-1担保必须为全额担保(范围包括债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2提供保证担保的必须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不低于累计对外担保金额;(3)-3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作为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4)可转债期限:最短一年,最长6年。
由于时间问题,先总结到这里,有时间再来补充其他知识点的总结。
20160626:完成了考点重重同样重要的第八章的复习(听课+章节小测)。第八章的考点需要再进行串联。特别几个容易混淆,又是频繁出题的知识难点。
分析题常考重难点:
撤销权+取回权+破产抵销权(破产清偿顺序)
一、撤销权
1、管理人的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
(5)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2、债权人的撤销权
1)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可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为并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超出债权人的债权看抗辩得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
1)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2)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4、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具体不列)
5、无效行为
二、取回权
重点提:
1、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
1)违法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
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第一种情况,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种情况,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违法转让+未善意取得
。。。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 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按如下规定处理:
第一,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债清偿
第二,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代偿取回权
1)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已交付债务人情形:
第一,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债清偿。
第二,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权利人因财产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
第一,出卖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出卖人破产+解除合同
第三,买受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
第四,买受人破产+解除合同
(详细有空再补,增强记忆~)
2016.6.30 终于在上半年结束之际(其实是5.11至6.30)完成了经济法主要考试章节的复习。当郭老师说后面三章可以先放一放,再返回去把六、七、八、九章习题和知识点串联下时,我感到了暂时的放松和满足,抱抱自己,感谢自己没有放弃。有时晚上看到昏昏欲睡,喝下茶再看或者定个10分钟眯一下再开始。
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相比前面两章,内容已经不算多了。几个考试的知识点反复练习记忆下就行。目前还有些地方不太清晰,希望通过习题班得以梳理到位。接下来我要开始六七八九章的做题了。加油自己。
赞!楼主加油!